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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川内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培育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不良资产业务及四川当地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不良资产业务是指从事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管理、经营和处置,以及涉及这两类不良资产的相关投资运作和中间业务等。
第三条 不良资产业务自律的宗旨是:遵守行业惯例规则,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共同促进川内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稳健运营和发展。
第四条 不良资产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是: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公开有序参与竞争,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和客户利益。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五条 川内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不良资产业务相关规定。
第六条 川内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当手段扰乱不良资产业务市场秩序,不得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坚决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第七条 川内资产管理公司应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不良资产业务市场秩序:
(一)开展公开市场包收购业务时,应认真尽调,科学估值,合理报价,不得恶意抬高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在尽调中发现的其它拟收购资产瑕疵互相通气,对卖方交易架构显失公平或交易文件中设定恶性条款的,协同立场,联合抵制。
(二)开展非公开市场收购业务时,应尊重其他资产管理公司的先入利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抢客户,压制其他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平竞争。
(三)开展资产管理、经营和处置业务时,与其他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共有债务人、抵质押物、查封物或相关联的,应及时与其他资产管理公司沟通,加强协作。
(四)川内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遵守监管要求,禁止开展各种形式的通道业务。
(五)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规范不良资产业务的负面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川机构均应严格执行。
第八条 川内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应加强沟通,及时共同向相关部门反映,争取政策支持,推动不良资产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持续改善。
第九条 川内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业务、客户、投融资等方面积极拓展合作,取长补短,实现共赢。
第十条 川内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资产市场发展状况及趋势等方面的合作研究,共同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交流和分享研究成果,以更好地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在经济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化解功能。
第十一条 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川内资产管理公司应不断整合自身资源优势,创新不良资产业务模式,拓展不良资产业务服务领域和服务内涵,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川内资产管理公司应共同应对外部针对不良资产业务的相关舆论,加强宣传协作,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 川内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川内资产管理公司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定期对公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对违反公约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
第十五条 川内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就公约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
第十六条 川内资产管理公司应积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开展沟通交流,可就公约执行情况向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报告和反映,并协助开展必要的调研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的约束范围为四川省银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公司小组成员单位。各小组成员单位应当遵守本自律公约。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四川省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生效日期为本公约印发之日起。